IC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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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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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澳门演艺学院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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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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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IC
﹞─
澳门演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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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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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高士德大马路
14-16
号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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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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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上午
9
时至
1
时,下午
2
时
30
分至
5
时
45
分
周五,上午
9
时至
1
时,下午
2
时
30
分至
5
时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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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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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电话:
5040628
图文传真:
2852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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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00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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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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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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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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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特区政府注册之文化团体、机构及学校均可申请借用文化局属下澳门演艺学院礼堂。
附注:礼堂最多可容纳八十三名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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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递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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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须填妥由澳门演艺学院提供的“借用场地申请表”,于举行活动前
30
日向文化局局长提出申请。申请借用场地时,须将有关表演节目或活动内容简介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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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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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租及服务收费标准(以每场三小时计)
1. 公开活动:每场澳门币
400
元
2. 彩排:每场澳门币
150
元﹝彩排时不得对外开放﹞
3. 按金:
- 每项申请为澳门币
1000
元
- 若借用人在场地借用期间并无破坏场地及损坏或遗失学院的设备,所缴按金将获全数退回,并须于十个工作日内领回,逾期者,其所缴按金将上缴文化局。
4. 助理员:
- 借用场地时,须有一名由澳门演艺学院指定之助理员在场,工作时段以场地借用前后
30
分钟作结算。
- 当值助理员在办公时间内协助彩排,文化局不另收取助理员服务费。
- 助理员服务费为每小时澳门币
60
元,由借用人直接支付予助理员。
5. 灯光及音响操作服务:
- 使用控制室操控灯光及音响时,须有一名澳门演艺学院指定之技术员在场,工作时段以场地借用前后
30
分钟作结算。
- 技术员服务费为每小时澳门币
100
元,由借用人直接支付予技术员。
6. 钢琴调音服务:
- 借用场地时需使用澳门演艺学院钢琴者,须缴付租金澳门币
100
元。
- 钢琴调音由澳门演艺学院指定之琴行或调音师负责,钢琴调音服务费由借用人直接支付予有关之琴行或调音师。
7. 减免收费:
在特别情况下,经文化局确认的慈善演出或文化活动,可酌情减免部份收费。
附注:
- 若因故要延期举行活动而重办借用手续时,须另缴手续费澳门币
50
元。
- 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令活动未能如期举行而重办借用手续时,免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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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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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批准借用场地与否,文化局将在接到申请书后
15
日内以书面回复;若申请获批准,借用人必须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借场手续,并须缴付相应的场租及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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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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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礼堂的一般守则
1. 批准借用场地与否属文化局局长的专有权限。
2. 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礼堂方可外借。
3. 场地附设的音响、灯光、空调等设备的操作必须由澳门演艺学院员工负责或在该院员工指导下进行。
4. 变更场地之原有设备须先得澳门演艺学院同意。
5. 倘场地或场地之原有设备于借用期间出现损坏或遗失,借用人须负赔偿之责。
6. 借用人除缴交相应的场
租
及按金外,另须负责有关服务之一切开支。
7. 因借用人使用场地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借用人负责。
8. 场地之使用以文化局所举办的活动为优先。
9. 倘同一时间有超过一项借用申请时,则以递交申请之先后次序安排,其中以文化局赞助之活动为优先。
10. 借用人可售卖门票,但文化局将保留要求借用人调整票价之权限。
11. 借用人不得将场地转借予第三者。
12. 使用礼堂期间,借用人之代表必须在场。
13. 借用人在使用场地前后,须与澳门演艺学院员工实时进行场地验收工作。
14. 必要时,文化局有权取消已批准之场地借用申请或要求更改已批准之活动日期,借用人不得异议。
借用人须知
1. 保持场内、外的秩序良好,注意环境卫生。
2. 禁止在场内饮食、吸烟。
3. 未经许可,不得擅用院内其它设施。
4. 当需张贴或悬挂装饰物件及宣传品时,须先征得文化局的同意。
5. 不得利用场地进行商业或与法律有抵触之活动。
6. 若临时取消活动,须以书面知会文化局。
7. 若在举行活动前六个工作日取消原有借场安排,文化局将收取手续费澳门币
200
元;若活动在举行前两个工作日取消,文化局将收取手续费澳门币
300
元;若时间短于两个工作日,所缴场租将不予发还。
8. 若因故要延期举行活动而重办借用手续时,须另缴手续费澳门币
50
元。
9. 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令活动未能如期举行而重办借用手续时,免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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