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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在澳门进行制作及导演故事片、纪录片、广告片的申请

时间: 2024-05-0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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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简介

  按照经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号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号法令,在澳门进行拍摄,须在拍摄前二十日,向文化局申请拍摄许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凡在澳门制作及导演以本地区为主题或背景,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之故事片、纪录片、广告片之机构或人士。

  服务结果

  申请审批完成后,拍摄许可以电邮或传真方式回覆申请单位。

  查询途径

  1. 申请部门及单位:文化局

  地址: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8399 6280, (853) 8399 6256

  传真:(853)2892 2965

  电邮: info.af@icm.gov.mo

  网址:http://www.icm.gov.mo/cn/FilmLicense

  2. 执行部门及单位:文化局大楼

  地址: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8399 6280, (853) 8399 6256

  传真:(853)2892 2965

  电邮: info.af@icm.gov.mo

  网址:http://www.icm.gov.mo/cn/Film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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