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编号 |
IC0002 |
服务名称 |
审批在澳门进行制作及导演影片、纪录片或广告片的申请 |
执行单位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IC﹞─ 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 |
申请地点 |
澳门塔石广场 文化局大楼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
查询方法 |
电话 :(853)28366866 图文传真:(853)28366899 |
IC000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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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
申请在澳门进行制作及导演影片、纪录片或广告片 |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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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澳门进行制作或导演下列影片、纪录片或广告片,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提出申请。 1. 以本地区为主题或背景; 2. 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 |
申请方式 |
亲身递交申请、邮寄或以图文传真办理 |
必须递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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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填妥的预先通知书(表格可在文化局网页http://www.icm.gov.mo/FilmLicense/下载); 2. 制作者的居民身分证或护照副本; 3. 制作机构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4. 剧本的完整副本。 |
办理时间 |
须在展开拍摄工作20天前向文化局提出申请。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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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网址 |
核准对特定经济活动发出行政准照之制度。 经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号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 |